一、旅客以票證方式搭車,並依公告票價及收費方式付費,於上車時交付。 二、客票上應記載有效期間、票價及票號(儲值卡得免載此項),如有汙損撕破致其記載不明時應視為無效 票,不予退費。 三、旅客購票時,應自行查閱客票上所載乘車日期,起迄站名、班車時間、及所付票款與票價是否相符(儲 值卡以卡面所載事項為限)。如有錯誤,應立即向售票員更換或退補,離開櫃抬後不予受理。 四、對號客票之有效期間以搭乘客票上當日指定之車次、時間為限。逾時,將開放現場補位乘客搭乘;對號 客票逾時,仍可於當日24:00時前以補位方式搭乘。 五、持用優待票者,應主動出示優待身分證明文件,以供查驗。未依規定使用優待票者,以搭乘該路線全程 全票價補差價。 六、優待票使用對象: 老人、身心障礙、孩童優待票之規定: 年滿六十五歲以上,持有國民身分證或敬老證之老人。 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。 一一五至一四五公分或未滿十二歲之孩童。 未滿一一五公分或未滿六歲之免費孩童應由已購票者之旅客攜帶,每一位已購者攜帶免費孩童最多以 兩人為限,逾限仍應購買半票。 七、本公司依旅客不同需求所發售之全票、半票、來回票及優惠套票,其使用規定如下: 乘客應先購票上車,每人壹張車票乘車,並依各路線收費方式使用付費。 旅客已購之任何客票,不得以圖利為目的轉售他人;旅客上車時,應將客票交由站車人員查驗;旅客 下車時,應將客票繳交站車人員收回。 本公司稽查人員得隨時核對乘客持用之票證、優惠證明文件,持用人如拒絕,將以無票乘車規定處理 ,並以搭乘該路線全程全票票價補票。 車票持用人應妥善保管及使用。 乘客使用偽造或變造之車票,經查獲後以搭乘該路線全程全票票價補票及依法移送偵辦,並依所持有 偽造或變造之車票面額處以三十倍罰款。 前項各種票種之票價,本公司依實際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之。
旅客運送偶有行車事故,致旅客傷、亡或財、物毀損、喪失時,其損害賠償責任,依「汽車運輸業行車事故 損害賠償金額及醫療補助費發給辦法」由本公司負責乘客之損害賠償。
本公司因路阻或其他事故致可能造成之運送遲延(發車誤點)時,除應立即採行補救措施適時調整接替外, 應及時公告旅客週知。前項因故造成之運送遲延(發車誤點)時,得經協議解決相關問題,若協議不成得依 相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本公司車上均有標示服務電話,並於車站及客車上置備旅客意見箱以便於旅客申訴或改進服務建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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